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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吃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年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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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吃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年修正)全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提升国际交流,推动对外商品交换,保持对外商品交换的规范,保障从事对外商品交换者的正当权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制定了这项法律。

本法涉及对外商品交换活动,也包含与对外商品交换活动关联的知识产权维护。

这个法律提到的对外贸易,包含商品输入输出、技术交流往来,以及国际性服务交换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构根据本法规,全面负责全国对外贸易事务。

第四条 国家施行一致的进出口政策,提倡拓展国际商务往来,保持公正无碍的跨国交易环境。

第五条 我国在平等互惠基础上,推动并增进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商业往来,会签署或加入关税同盟协议、自由贸易区协议等区域性经济贸易协议,也会参与区域经济团体。

第六条 我国在外贸活动中,依据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会向其他签约方或参与方提供优惠待遇,包括对等或同等待遇,也可能基于互惠原则给予对方类似优惠。

第七条 倘若某个国家或地区在商业往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带有区别对待性质的禁止、限制等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依据具体情形,对该国家或地区实施相匹配的回应举措。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 本法所指的对外贸易从业者,是经过合法登记或完成必要手续的实体,包括公司、机构或个人,他们依据相关法规从事进出口业务,并需遵守本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开展跨国服务交流活动,务必遵循本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条例的条款。

开展国际劳工输出的机构,需要拥有对应的资格证明。详细规定由中央政府制定。

第十条 国家有权针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实施专营管控。此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必须由获得许可的企业负责;不过,国家也准许将部分数量的专营管控商品进出口业务交给未获授权的企业办理。

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相关单位,共同负责制定、修改并公布实行国家贸易管控的商品清单,以及授权经营企业的名单。

若违犯本条第一项要求,私自进出口由国家经营的商品,海关将拒绝通关。

第十一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单位或个人,经委托后,可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充当中间人,处理进出口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个人或企业,需要遵循国家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或是国家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法律所制定的具体要求,将涉及自身涉外商业行为的各种文件和材料,递交给对应的管理单位。这些管理机构有责任保护资料提交者涉及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国家允许商品和技术自由地输入输出,不过,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出于掌握进出口动态的考量,有权针对部分自由往来的商品启动进出口自动审批程序,并且会公布相关商品的清单。

涉及自动审批的进出口商品,收货方、发货方在完成海关申报流程前申请自动审批的,国家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须予以批准;若未进行自动审批流程,海关将拒绝放行。

涉及进出口的技术属于自由流通的范畴,需要向国家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完成合同登记手续,并提交备案信息。

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有权约束或制止某些商品与技术的输入输出,具体缘由包括以下几点:

为了保障国家安稳、社会公益或公共伦理,若需控制或制止物品输入输出,可以加以约束或禁止

为了维护人类生命安全,或者为了守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亦或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某些物品的输入或输出必须加以约束,甚至完全禁止

对于涉及黄金或白银的进出口管理,若要采取相关行动,就必须对输入输出进行约束或禁止

(四)国内出现物资不足状况,或者为了确保可能枯竭的自然资源得到有效维护,有必要对出口进行约束或禁止。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为确保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稳固地位,并维持国际收支稳定,某些进口应当加以控制,

根据法规条例,某些物品的输入输出得加以控制或禁止,具体种类须遵循相关法律条文,此类情况也包含在内。

依照我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条款,某些物品的输入输出也应当加以约束或禁止。

第十六条 国家对于涉及核变、核聚变材料或由此衍生的物质相关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以及武器弹药与其他军需物资的流转,能够运用一切必要手段,保障国防安全。

国家在战争时期或者为了保障全球和平与安宁,对于物品和技术进出可以实施一切必需的手段。

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管理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内容,负责拟定、修正并公布那些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和技术清单。

国家对外商业管理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国家其他相关机构,在得到国家许可后,能够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划定的界限内,短期内选择性地控制或者制止除前述清单之外的部分商品与技术的输入或输出。

第十八条 国家对于需要控制输入或输出的物品,会采用配额和许可等手段进行调控;对于需要控制输入或输出的技艺,会采用许可制度进行管控。

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的货物与技术,需遵循国务院的规范,通过国务院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审批,或与其协同国务院其他相关机构获得许可,才能进行进出口操作。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额度分配,以及关税额度分配,由国家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依照公开透明,机会均等,公平合理,以及追求实效的原则,加以实施。详细办法由国家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推行整体化的产品达标验证机制,依据相关法律及行政规章的要求,针对进出口产品开展认证审核、品质检测和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针对进出口物品实施来源地监管。详细措施由中央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文物以及野生动物、植物和其相关制品等,若其他法律法规有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条款,则需遵循那些法律法规的条款执行。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三条 中国在跨境服务交换领域,依据签署或加入的各类国际协议、条约里规定的义务,向其他签约方和加入方提供准入机会和平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外贸易的主管机构以及国务院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负责对国际性服务贸易活动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因为某些情形,能够约束或者制止相关的跨境服务商业活动:

为了保障国家安稳、社会公益或者公共伦理,某些内容有必要加以约束或禁止。

为了维护人的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为了维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为了维护自然环境,必须加以约束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依照我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相关条款,某些事项也须加以约束或取缔。

第二十六条 国家针对涉及国防领域的国际商业服务活动,以及同核分裂、核聚变原料或其衍生物相关的国际商业服务活动,能够运用一切必要手段,保障国防安全。

国家在战争时期或者为了保障全球和平与稳定,有权在国际服务交换领域运用一切必需的手段。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相关对外贸易管理机构,联合国内其他对应职能部门,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相关法律条例,负责拟定、修正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进入的清单。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行政规章,维护涉及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权益。

若输入商品存在知识产权问题,且对对外贸易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构有权实施对策,例如在特定时间段内阻止侵权商品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并禁止其进入国境。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持有人若阻挠受许可方对许可协议中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提出疑问,或实施强制性的整体许可,或于许可协议中设定排他性反授条款等情形之一,且此类行为损害了对外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国务院对外贸易管理机构有权运用必要手段以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若某个国家或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未给予中国法人、组织或个人平等待遇,又或者无法对源自中国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提供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中国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国法律及其他相关法规,同时参照中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议,针对与该国或该地区的贸易行为实施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一条 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时,不可以违背反垄断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去执行垄断性质的活动。

从事进出口业务时采取排他性措施,破坏市场公正竞争环境的,按照相关反垄断法律及行政规章的条款执行。

存在前述违规行为,且对对外贸易秩序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构能够运用必要手段来排除该损害。

第三十二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允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商品,不允许联合进行投标,不允许散发不真实的广告,不允许从事商业行贿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时,若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将依照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条款来执行相应处理。

出现前述违规行为,且对进出口贸易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构有权禁止该企业相关产品与技术进行进出口活动,以此消除不利后果。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制作、篡改进出口商品的产地标识,制作、篡改或交易进出口商品的产地证明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文件或其他进出口相关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商家在进出口商品时,需要依照国家关于外汇方面的规则行事。

第三十五条 若有违反本法规定,且危及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持进出口活动的正常秩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主管机构有权单独行动,或者联合国家行政机构中的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以下方面展开查证工作:

商品输入输出、技艺输入输出、跨国服务交易对本土行业及其市场地位的作用,值得深入探究,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涉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其次关乎经济实力的变化,再者影响商业优势的演变。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为判断是否必须依法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需要查明的事实;

(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根据法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若要实施相关规定,则必须进行相关调查工作,调查的具体事项包括。

(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对外贸易调查的启动,需要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发布通告。

调查可以通过填写纸质表格,组织公开讨论,进行现场考察,或者聘请第三方执行等途径实施。

国家相关对外商业管理部门依据核查情况,撰写核查说明或作出解决决定,同时公布相关通知。

第三十八条 涉及对外贸易调查的机构及个人,须提供配合与支持。

国家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国务院机构及其职员在实施对外贸易调查时,对于了解到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三十九条 依据对外贸易调查所得信息,国家有权实施必要的贸易应对手段。

第四十条 外国或地区商品以不正常低价输入国内市场,若损害了现有产业,或构成实质损害风险,或阻碍了国内产业形成,国家有权实施反倾销政策,旨在消除或缓解此类损害及其潜在威胁或阻碍。

第四十一条 外国或地区货物以非正常价格输入第三国市场,若损害我国已有产业,或构成损害威胁,抑或阻碍国内产业形成,经国内产业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可同该第三国政府协商,促使其实施必要对策。

第四十二条 若进口物品直接或间接受到出口国或地区提供的各类定向性补助,已形成的国内产业因而遭受重大损失,或面临重大损失风险,抑或国内产业的形成进程受到重大阻碍,国家有权实施反补贴手段,旨在消除或缓解此类损失、损失风险或阻碍。

第四十三条 当进口货物数量急剧上升,导致国内相关产业或直接竞争行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存在重大损失风险时,国家有权实施必要的安全对策,旨在消除或缓解此类损失或风险,同时也可以给予该行业必要的援助。

第四十四条 若境外机构供给的本国境内可提供同种服务或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服务出现增长,导致国内相关产业蒙受损失或面临损失风险,国家有权实施必要对策,旨在消除或缓解此类损失或损失风险。

第四十五条 若某国限制产品输入致使该产品涌入国内市场,且对既成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形成损害可能,抑或妨碍国内产业的形成,国家有权实施必要对策,对该产品输入加以约束。

第四十六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联合参与经贸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若违背协议条款,导致中国依据协议所获权益减少或丧失,又或者妨碍协议宗旨达成,中国政府有权向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提出合理补救要求,同时亦可依据相关协议暂停或停止履行对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相关主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负责处理国际间商品交换的沟通协调工作,包括开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协商活动,参与多边会谈,以及处理贸易摩擦和冲突。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相关机构需要构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的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以处理对外贸易领域出现的紧急和反常状况,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第四十九条 针对试图绕过本法相关对外贸易救济规定的行动,国家有权运用必要的应对手段。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国家确立进出口发展蓝图,并且持续健全支持对外贸易的体系。

第五十一条 国家依据对外贸易进步的需求,组建并健全服务对外贸易的金融组织,创办对外贸易进步的基金以及风险保障的资金。

第五十二条 国家运用进口贷款、出口担保、退回税款等手段,并借助其他推动国际交流的方法,来增强对外经济往来。

国家设立对外贸易的公共信息平台,这个平台面向所有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以及社会大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运用多种手段,支持对外贸易主体拓展海外市场,通过实施跨国投资、承接海外工程项目以及开展国际劳务交流等途径,促进对外贸易的进步。

第五十五条 对外贸易的业务主体有权依照法规建立或者加入相关的团体组织,也可以参与其它的同业联盟。

相关团体需遵循国家法律及行政规章,依照自身规范,为团体单位提供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制造指导、市场推广、资讯交流、技能提升等支持,承担沟通调和及自我约束的职责,在法律框架下申请有关进出口补偿的举措,保障团体及行业的权益,将团体关于进出口的意见转达给政府部门,组织推动进出口业务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据自身规则进行国际交流,举办产品展示,给予信息支持、专业指导等,并执行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举措。

第五十七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八条 国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拓展国际市场,鼓励这些地区加强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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